对于较大的资金缺口,用房产抵押贷款是一种不错之选,但是很多的房产都属于夫妻共有的,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办理共有产权的房产抵押贷款有效吗?刘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由于生意上急需用钱,刘先生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抵押给银行,申请了房产抵押贷款。为了成功获贷,他还找了一位女子假扮妻子,到房管局共同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且在抵押合同上代签了妻子的名字,最终获得了贷款。
但是妻子一直都不知情,直到刘先生的生意陷入危机,难以还清贷款,银行要起诉刘先生,最终因为此事,两人走到离婚的地步。
离婚分割财产时,妻子认为,这套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一个人擅自主张用作抵押。于是,将抵押合同上的签名进行了笔记鉴定,索取了房产是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抵押的证据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担保法解释》第54条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所以刘先生这种情况,最终认定此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
所以说,在办理抵押贷款的时候,是不能擅自主张在房产共有人未同意的情况下办理的,即使办理成功了,最后也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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