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性(可选择性)
在我国担保法设立了担保规章制度,但是并没有要求当事人务必设立担保。
2、保障
确保合同的效力是担保最压根的特点。
3、平等性
担保关系里当事人影响力公平、担保法律事实中权利义务是双方平等协商得到的结果。
4、补充性
5.1担保产权人履行担保支配权以主债务已届偿还期且负债没有得到执行为原则。
5、可分性(附属性)
担保之债是以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主债失效或消灭,从债也会跟着失效或消灭。
之上为参考别人的介绍综合所得,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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