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银行抵押人瞒报借新还旧客观事实,抵押人可以参照担保人免除责任要求认为免除责任。(详细信息进一步了解上海浦东新区撤销房屋抵押贷款如何办理可查看更多)
裁判要旨:农业银行阿拉山口分行和新诚基公司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并没有告之新诚基公司有关借新还旧这一事实,农业银行阿拉山口分行亦并没有证据证明新诚基公司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天任公司借新还旧的情况之下自行给予质押,这不仅会影响到新诚基公司在提供质押过程中对担保风险的期望分辨,加剧其担保责任,从而导致不公平结论,故新诚基公司应避免担负担保责任。齐精智侓师提醒人民法院这般裁定是参考了担保合同中“贷新换旧”中的相关规定,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协议书以新贷归还旧贷,除担保人了解或是应当知道其外,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来源:中华共和国最高法院 民 事 判 书 (2014)民提字第136号。
2、银行变更贷款额度后下款但借款合同未变动,原借款合同不生效。
裁判要旨:本案中,银行支行与邱某及杜某于1996年12月29日签署《房屋抵押贷款合同》,该合同规定邱某向某银行贷款50万余元,杜某以自有的三层楼房提供担保。该合同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不违反法律法规、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理。从质押合同的效力情况来看,杜某和银行支行一同到三亚市房管局办了以上房子的抵押登记,银行支行还领到了这一房屋他项权证。由此可见,杜某为这笔借款设定的房产抵押创立。可是却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银行支行出自于本身运营风险考虑到,并依据上级领导有关文件的奋斗精神,需要对此笔借款减缩10万余元,并没有按上述承诺向邱某放贷50万余元,而是用与邱某于1996年12月31日签署《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形式中断了以上合同的效力。由此,与此相对应质押权亦随着解决。故1996年12月29日签署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不能成为杜某担负邱某40万余元借款担保责任的重要依据。
案件来源:杜某、我国农发银行文昌市分行、邱某金融业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2)琼民提字第2号。
3、质押存有别人房子的土地使用权证,借款合同判刑失效。
裁判要旨:尽管被告方仅质押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根据“地随房走,房随处走”原则,应视作土地使用权证和地面房屋建筑使用权一并质押。当在质押时地面房屋建筑已属别人全部,抵押人质押土地使用权证的举动组成无权处理。
案件来源:我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陕西粮油进出口贸易公司西安中转冻库、陕西粮油进出口贸易公司借款担保合同诉讼[最高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2期(总第158期)] 。
4、租赁房屋扩建工程及建筑装饰做为质押物,质押失效。
裁判要旨: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的规定,在别人资产上增加附着物,非承租人与资产每个人有合同约定的依承诺,没有约定又无法拆除的,原财物每个人获得使用权。故扩建工程与建筑装饰不能成为抵押财产。承租方非房屋所有人,不具有对房屋及配套建筑物的支配权,该所有权不可以作为抵押合同的标的。
案件来源:最高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55号“某财产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诉讼”。
5、质押归属于“恶意串通、影响第三人权益”的情况,法院可依法立即评定质押失效。
裁判要旨:此案东气会计公司与东气半导体材料公司故意质押危害农业银行都江堰分行实现债权的事实是非常明显的,其开设质押个人行为的效力终究会被否认。故我院二审以评定涉案人员《最高额抵押合同》毫无意义的方法,扶持农业银行都江堰分行规定平等保护其债权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中华共和国最高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250号。
6、就土地划拨里的房子签订借款合同,只办了房子抵押登记而未办土地划拨所有权准许注册的,质押失效。
裁判要旨:在土地使用权证与住房质押权推行各自备案的情形下,债务人与抵押人就国有划拨土地里的房子签订借款合同,只办了房子抵押登记,而未办土地划拨所有权准许或登记的,应评定该房产抵押失效;这时,债务人与抵押人若对房产抵押失效均具有过失,抵押人需在借款人无法偿还的部分二分之一范围之内负责任。
提醒《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三、国企以主要设备、机械设备、工业厂房设置抵押物的法律效力难题,应当依据法释〔2002〕14号《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申请办理。 国企以房屋建筑设置抵押物的法律效力难题,应区别这两种情况解决:假如房屋建筑粘附于以划拨方式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上,将这个房屋建筑与土地使用权证一并设置抵押物的,对土地使用权证的质押需执行法定的审批手续,不然,应评定质押失效;假如房屋建筑粘附于以转让、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上,将这个房屋建筑与土地使用权证一并设置抵押物的,即便没经有关主管部门准许,亦应评定质押合理。
案件来源:《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济南市经七路分行与济南市长城大厦比较有限公司、山东联合大学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抗诉案》
7、法定监护人以与被监护人夫妻共有财产财产的设置质押属于失效。
裁判要旨:监护人尽管有权利代被监护人执行法律行为,但是该代理行为遭受法律的严格限制。法定监护人替代被监护人设置质押,增强了被监护人财产的被处理的风险性,该个人行为归属于无权处理。因被监护人成年之后对于该质押个人行为不予以追认,故应评定法定监护人与质权人签署的房产抵押合同书为合同无效。
案件来源:《蔡某1、南京市京能南方地区实业公司开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6)人民法院民申2472号】
8、判决生效之后将房产抵押别人贷款,以正规方式遮盖违法目地法院判无效合同、质押消除。
裁判要旨:涉案人员售房合同早已法院判决书继续履行,出卖人需在购房人结清全部货款后帮助其将这个房屋产权证明产权过户至购房人户下,购房人已将涉案人员房子房屋所有贷款本金所有结清,故出卖人在判决生效后且购房人把全部住房贷款利息结清后,就涉案人员房子已经没有支配权。出卖人与第三人便涉案人员房子设立质押事宜归属于无权处理,过后又未获得购房人的追认,该借款合同理应失效。
案件来源:张某与邓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二审)。
9、没经别的夫妻共有财产人愿意质押共有物的,借款合同失效。
裁判要旨:夫妻共有财产人因其共有财产设置质押,没经别的共有人的允许,质押失效。可是,别的共有人了解或是应当知道而未提出质疑的视作允许,质押合理。
案件来源: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邹云杉、龚星辰、罗晓春、吕海借款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17号]。
10、借款人有好几个债务人而将其所有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的个人行为,失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1994年3月26日,最高法院
山东高级法院: 你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的请示》函复。经研究,回应如下所示: 借款人有好几个债务人时,而将其所有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务人,因而失去了执行别的债务的水平,严重损害别的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理应评定该抵押协议失效。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被确定失效后,被告方中间的责任担负应根据其过失水平确定。针对因违反我国的法律、法律规范而评定毫无意义的借款合同,因我国的法律、法律规范均对外开放公布,多方被告方都应该掌握我国的法律、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故应评定多方被告方针对质押合同的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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