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适用房期房贷款中,一部分房地产商为避开政府监管,虚房价上涨,那么作为抵押物经济适用房并没有交纳土地出让,这样就会向银行实现抵押权产生风险性。
除此之外,在我国有一些地区推行房地产和土地各自管理方案,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时,需各自到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而,在相关地区,房屋所有权人并不是都可以立即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为解决此矛盾,最高法院虽以“法律条文”的方式认可只以房屋产权证办理房产抵押注册登记的合同的效力,可是,该法律条文法律等级太低,不益于确保相关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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