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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地产必须这些办理手续?

作者:火焰鸟金融小编 来源:贷款问答  发布于: 2023-02-24    点击数:
摘要:按:近日,许多朋友资询房产买卖里出现纠纷案件后,怎样通过法律程序保护好自己合法权利等诸多问题,小编搜集了一些与其相关资料,仅作学习借鉴参照。1、法院查封房产几类情况:(1)故意迁移、卖掉房地产;(2)诉前保全;(3)执行案件中,暂时没有执行水平或没有

按:近日,许多朋友资询房产买卖里出现纠纷案件后,怎样通过法律程序保护好自己合法权利等诸多问题,小编搜集了一些与其相关资料,仅作学习借鉴参照。

1、法院查封房产几类情况:

(1)故意迁移、卖掉房地产;

(2)诉前保全;

(3)执行案件中,暂时没有执行水平或没有别的可供执行资产。

2、法院查封房地产必须这些办理手续?

依据现行标准有关法律法规,一般是在提到法院强制执行或申请强制执行程序时,老百姓法院将有可能对房地产开展查封。办理手续如下所示: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传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加的裁判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提供法院工作牌,并分以下不一样情况申请办理查封办理手续:

A、被查封的担保物已签发房产证,应当提交国土房管局档案库房开具的查档表;

B、被查封的标的资产是预售商品房的,应当提交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具的该预售商品房买卖交易登记表或该房产项目统计表;

C、被查封的标的资产是土地,应先去国土房管局档案库房查明该土地所有权状况,同时提交查档书面结论。

(3)国土房产部门依据法院递交的材料,开展查封解决。

3、法院查封房地产,但并未告之登记机关,若出现争议怎样处理?

法院查封房地产,但是不告之登记机关的极其罕见。即便不告之登记机关,假如失信执行人错误被查封房产开展处罚,也不会有什么争议造成。即便有争议造成,假如登记机关并没有为债务人申请办理处罚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争议都不会涉及到登记机关。因此,这类争议的形成应同时具有下列3种情况:一是法院没有将法律文书送达登记机关;二是失信执行人违反规定处罚房地产;三是登记机关为其办理了所有权登记。

法院没有将法律文书送达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就难以了解理应执行异议的事宜。在这样的情况下为本人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不解决房地产被查封一事担责任。但对于失信执行人而言,已经知道房子被查封,而依然对该房屋开展处罚,如出让或设置抵押,这类处罚是无效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针对承担房产一方,一般也不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原文中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解决:即承担房产一方如果你已经付款所有合同款并具体占据,且对于并没有过失,老百姓法院就不予以查封。由于第十七条要求尽管使用了“失信执行人把它每一个必须过户登记的资产出售给第三人”的词句,但是这里的“失信执行人”在是所指开展房产买卖时不是“失信执行人”,而是把变成“失信执行人”;这其中的“出售给第三人”则在房子被查封前,彼此已经发生房产买卖的民事行为能力。不然,此条下文就不会有“老百姓法院不可查封”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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