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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房屋抵押贷款要去房地产登记中心吗?

作者:火焰鸟金融小编 来源:抵押贷款  发布于: 2022-10-12    点击数:
摘要:2017年8月30日,李某与文某、吴某签订二手房销售合同。文某、吴某将位于临武县舜峰镇东城村角冲幸福街的一栋房子以3498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押金1万元,一次性付款。(详情请多了解。房地产抵押贷款要去房地产登记中心吗?可点击查看)2017年8月30

2017年8月30日,李某与文某、吴某签订二手房销售合同。文某、吴某将位于临武县舜峰镇东城村角冲幸福街的一栋房子以3498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押金1万元,一次性付款。(详情请多了解。房地产抵押贷款要去房地产登记中心吗?可点击查看)2017年8月30日,李某转账给吴某29万元,其他部分为定金和现金。2017年8月31日文某、伍某某向李某某出具收据,内容为:“今收到李某某购房款叁拾肆万玖仟捌佰元整(349800元) 收款人:文某 2017年8月31日,吴某某交付钥匙。李某催促文某、吴某办理过户手续,但文某、吴某拖延办理。2022年6月15日,文某、吴某向邓某借款15万元,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东莞房屋抵押贷款要去房地产登记中心吗?

2022年7月1日,李某某因文某、吴某某将已出售的房屋抵押给邓某某,其房地产权益受到执行威胁,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命令邓某某、文某某、吴某某配合办理解除临武县顺丰镇东城村角冲幸福街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应当提供有权处分的财产。文某、吴某某拖延房地产转让,已出售、收取全部房款并交付钥匙的房屋抵押新负债,属于无权处分的财产,是恶意抵押,其抵押行为对李某无效。为此,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邓某拒绝接受上诉。二审法院于2022年4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诚信是民事主体应遵循的民事活动原则。将出售、收取房款、交付的房屋抵押给他人是无权处罚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恶意抵押,法院不予保护。购房者应尽快寻求司法保护,避免被动诉讼。同时,债权人要求对方提供抵押品时,不仅凭所有权证明轻易相信其权利状态,还应当核实抵押品是否符合条件,履行注意义务,避免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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