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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伪造离婚协议 贷款20万元

作者:火焰鸟金融小编 来源:抵押贷款  发布于: 2022-10-19    点击数:
摘要:伪造离婚协议 贷款20万元男子梁恒, 结婚前,我在顺庆市买了一套房子, 婚后,他与妻子杨珲达成协议, 约定的房子是梁恒, 杨珲共同拥有,并办理了公证。 梁恒与杨珲签约 在离婚协议中,杨珲放弃了房屋分割,房屋归梁恒和女儿梁婉所有, 并在民政部门备案。2

伪造离婚协议 贷款20万元

惠州伪造离婚协议 贷款20万元

男子梁恒, 结婚前,我在顺庆市买了一套房子, 婚后,他与妻子杨珲达成协议, 约定的房子是梁恒, 杨珲共同拥有,并办理了公证。 梁恒与杨珲签约 在离婚协议中,杨珲放弃了房屋分割,房屋归梁恒和女儿梁婉所有, 并在民政部门备案。

2016年4月,梁恒找到贷款中介帮助贷款,因为他缺乏营运资金。贷款应提供抵押, 但他的房子已经和前妻同意归他和女儿所有。 贷款中介告诉梁恒,他可以制定假离婚协议,同意房子属于他。 在中介的操作下,梁恒用伪造的离婚协议复印件向南充某银行申请贷款。2017年4月26日, 2022年4月25日,银行向梁恒发放贷款20万元。但截至2022年5月24日,梁恒还欠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8808.58元。

未偿还被告 抗辩房屋抵押无效

2022年6月,南充某银行向顺庆法院起诉梁恒, 要求梁恒偿还贷款本息共计2088.58元,并命令银行在梁恒抵押财产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庭审时, 梁恒主张,用于贷款抵押的房屋由他和女儿梁万共同拥有,抵押无效,并于2007年5月8日提交了梁恒和杨辉在南充公证处的公证书 梁恒与杨珲的《离婚协议》由顺庆区民政局复印。与这份离婚协议不同的是,银行还在法庭上向法院提交了离婚协议的副本,但内容是涉案房屋是梁恒婚前购买的,属于梁恒个人所有, 与杨珲无关。并加盖顺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字样。银行提供的离婚协议 复印件, 梁恒承认是伪造的,是他通过他人和贷款中介为贷款准备的申请材料。

房屋所有权未变更 法院裁定抵押有效

经审理,顺庆法院认为,南充某银行与梁恒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银行按照贷款合同发放贷款,梁恒也承认收到贷款,现贷款已到期,梁恒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构成违约,银行有权要求梁恒偿还贷款本息。梁恒抗辩称,以他名义登记的涉案房屋由他和梁婉共同拥有,抵押无效。梁恒向银行申请贷款,填写《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 立即声明他作为借款人、抵押人对贷款用途、房屋抵押等信息属实。 梁恒向银行提交的离婚协议与顺庆区民政局保存的协议不一致, 但该协议是梁恒向银行提交的, 梁恒作为借款人恒应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其次,《物权法》 第九条规定:房地产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法登记,无效,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梁恒婚前购买了涉案房屋,梁恒和杨珲在离婚时同意, 涉案房屋由梁恒、梁婉共同拥有,但由于只是备案,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所有权变更无效。梁恒自愿以其名义登记的房屋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担保行为合法有效, 梁恒的抗辩无法成立。

2022年10月,顺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梁恒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银行贷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梁恒未履行还款义务的,银行有权优先考虑梁恒的所有住房折扣或拍卖或出售。

一审判决结束后,梁恒拒绝接受,并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2年2月初,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章中的当事人是笔名)

债权人不履行债务的,可以依法处理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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