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一家银行忽视了抵押登记,法院认定担保人在抵押品价值范围内免除责任,并依法命令被告王返还银行贷款本金463135.08元及相应利息、罚款利息和复利;被告开发商对上述债务承担分阶段担保责任;驳回原告银行要求担保人铁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早在2013年8月,一家银行就与王、开发商签订了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24万元,贷款用途为购买涉案商品房,贷款期限为120个月,贷款利率为7.205%。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抵押物是本案涉及的财产,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忽视积极督促卖方和债务人按照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同日,某银行与担保人某铁艺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某铁艺公司对王某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在签订上述合同后,一家银行按照合同发放了贷款,王一直按照合同支付住房抵押贷款,但自去年以来,王的资本周转困难,未能按偿还。截至起诉时,被告王某拖欠贷款本金463135.08元,利息6576.5元,罚息519.07元,复利82.24元。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开发商和铁艺公司偿还贷款本息。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向原告出具的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是各方的真实意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证人是否对债权人的过错保险不成立负责?本案中,一、王未能依法配合卖方和贷款人到抵押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二是原告某银行作为债权人,由于其消极不作为,未能设立物保,导致本应有效设立的抵押权未能发挥物保的作用。由此可见,贷款人和债务人对未设立抵押权有过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同时,担保人的一家铁艺公司在提供担保时承担连带责任,这也符合其提供担保时的心理预期。现物保险尚未设立,既有债权人本身的过错,也有债务人王的违约,保证人无过错,无利可图。因非担保人自身原因加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因此,被告的一家铁艺公司仍应对抵押品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鉴于本案剩余贷款本金463135.08元,利息6576.5元,罚息519.07元,复利82.24元,而本案涉及的抵押品总价或评估价为2490160元,超过剩余贷款本息金额。
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2022年22年,黑户白户秒下款,不查征信不看负债的网贷平台国祥金服拥有资深银行贷款经验:专注抵押贷款、 房屋抵押贷款 、企业贷款、票据税贷、二次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经营贷、消费贷、装修贷、薪资贷、个人公积金及社保贷;无公司/空壳/双 刚/黑/名单/单签/高评高贷/双拼房/网红盘/毛坯房/农民房/军产房以及垫资赎楼等皆可操作, 专业解决银行贷款难题,咨询请添加王经理微信:13926540341(手机同号)。
免责声明:部分图文来源网络,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可联系删除。
©Copyright 2022 版权所有:国祥金服 |
KOTAO|
地址|
蜘蛛地图|
网站地图
粤ICP备19140184号-1
京公网安备 441900020068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