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夏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并于2006年在其居住地购买了两套房子。由于李某与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欠公司100万元,未经夏某同意,他将夫妻共有的两套房屋抵偿公司。2008年9月7日,公司以90万元人民币将这两套房屋转售给吴某。夏在报纸上看到了房屋产权转让的公告,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命令抵押无效。

经审理,法院认为,诉讼房屋是李和夏夫妇在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李未经授权将房屋抵押给公司,其抵押程序不合法,行为无效,公司转售给吴无效。根据民法通则,应当将房屋返还给损失方,吴应当将房屋返还给夏。
1、共同所有人的权利和共同所有人对共同财产的共同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共同行使共同财产,必须经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
2、共同财产处置包括两类:一是实际处置,即拆迁、改造、损坏等物质变形。二是法律处罚,即通过转让所有权、设定抵押权等法律手段实施。
事实上,处罚和法律处罚都必须得到所有共同所有人的一致同意。有两种同意,一种是明确告知有关当事人,另一种是共有人知道其他共有人在处分财产时没有表示反对和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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