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当事人:A
A与惠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购买惠州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然后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2022年12月,A经询问原因,突然发现涉案房屋已转让给儿子B,B此时才告知A事原因:
【浩云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B找人冒充A签订的房地产赠与合同是否有效,A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房屋登记。
B辩称同意A的诉讼请求。我欠钱,没有偿还能力,中介建议我可以使用房屋抵押贷款,但因为房子不是我的,首先把房子转让给我,中介帮我办理转让手续,花了一万多元,中介帮我找人冒用A的签名,我不认识那个人。第三方C公司表示,我们不同意A的诉讼请求。
首先,B于2022年3月26日找到我们,向我们借款315万元,因此双方到公证处办理房地产最高典当贷款合同。公证是强有力的公证。第三方向B付款后,双方到房屋管理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二是本案A、B这是一种父子关系,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他们恶意串通从我们那里骗钱。此外,在之前的庭前谈话中,原告曾声明,房屋管理局获得的相应材料是由公安机关通过报告进行调查的。因此,本案应由公安机关进行相应的调查,不确定A是否同意给予该房屋B。
法院认为可以根据鉴定结论来确定,A本人没有与B签订房地产赠与合同,因此,涉案的房地产赠与合同应以行为人的名义与B签订,A没有赠与房子的意思,所以A和B赠与合同关系不成立,A支持主张合同不成立的诉求。
由于涉案房屋已设立抵押权,现抵押权人C公司不同意将房屋转让登记在刘春会名下C未经C公司同意,公司《房地产最高典当贷款合同》明确规定,B抵押物不得以实物形式出售、出租、转让、转让、承包、典当、赠与、再抵押、托管、合资或其他方式处置,因此,法院不支持A以其名义要求房屋转让登记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浩云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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