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担保法规定:“在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经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再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上述规定表明,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有两种情况:

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债务人实际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不再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责任。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的范围仅限于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全部主债,债务人实际转让全部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免除全部担保责任。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主债务的部分,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的免责范围限于实际转让债务的部分,不能全部免除保证责任。
2.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有两种情况:一是担保人免除部分担保责任,但仍将继续承担其续承担担保责任;二是担保人继续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担保人继续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债权人在担保期内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并经担保人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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