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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是多少?

作者:火焰鸟金融小编 来源:抵押贷款  发布于: 2022-07-16    点击数:
摘要:青岛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市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市私营企业及其他城市企业、事业单位、私营非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长期住房储蓄。 目录 1.青岛住房公积金查询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
青岛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市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市私营企业及其他城市企业、事业单位、私营非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长期住房储蓄。 青岛住房公积金 目录

1.青岛住房公积金查询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3.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是多少?

4.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查询青岛住房公积金

青岛住房公积金电话查询
青岛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查询电话:12329(原号码为9657),可咨询住房公积金查询、公积金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问题。
注员工可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根据自助语音提示设置新的查询密码,查询住房公积金存款信息,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
最新的咨询电话:8309671,8309672
青岛住房公积金上门查询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简介: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编制和实施住房公积金的收集和使用计划,记录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存款、提取和使用情况,批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并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地址:青岛山东路2号B
服务热线:12329
电话:0532-83096735
传真:0532-83887744
贷款处电话:0532-83096716
投诉电话:0532-83096767
邮箱:qdhousefund@163.com
邮编:266071
青岛公积金查询网: http://www.qdgj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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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已实施)
改革前: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应连续12个月在青岛工作。
目前: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
异地相互认可:职工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具体情况如下:
1、具有城市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达到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额度;
3.购买普通自住房,并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4.已付首期房款占购房总价的比例不低于30℅(含30%,下同)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
5.职业和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襄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3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是多少?

(一)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还款能力计算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存款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金额计算年限 配偶月存款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金额计算年限
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为30%;
2.公式中的限额计算年限为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起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最长限额不超过30年。
(2)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公积金账户正常存款余额的倍数计算
1、按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存款余额的15倍计算,账户余额为5000元。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存款余额的20倍计算。同时,账户余额为1万元。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2、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的正常存款余额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认定为准,不计入正常存款余额。
(三)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规定比例计算
1.购买新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的70%(即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30%);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80%,(即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二次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40%(即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60%)。
2.购买再交易房屋(即二手房)的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60%{房龄在10年以内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40%;10年以上(不含10年)的,房龄增加5年,首付比例相应增加10%};二次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40%(即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60%)。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再交易房屋的总价进行价值评估,并根据评估价值和房屋交易价格的较低价值确定。


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是多少?

4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具有产权的自住房购买、建造、改造、大修的提取
一、提取条件
购买、建造、翻新、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房。
二、提取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章)(管理处收集窗口领取)[表格模型];
(二)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工购买、建造、翻新、大修有产权的自住房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
1.购买有产权的自住房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应当提供购买合同原件、全额购买发票原件或者购买合同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全额购买发票原件或者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购买本市经济适用房的,也可以按照 《我市经济适用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业务办理程序(试行)》规定,办理转账手续。
(二)购买再交易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证原件。
(3)购买拆迁安置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差偿发票原件。已完成房屋产权证书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和差价补偿发票原件。
2.有产权的职工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项目决算和支付发票原件(改造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建设、改造自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支付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3.职工大修有产权的自住房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程序原件、房屋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房屋产权证书原件。
房屋位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还应当提供本人或者配偶的实际工作地点或者户籍证明(户籍簿或者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点证明)原件。
其中,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原婚姻关系证明。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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