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揭贷款是贷款人向贷款公司贷款时,自行以本人或第三人资产给予质押担保的一种贷款还款方式。公司查房产证是否有抵押贷款人期满不可以偿还贷款本金时贷款公司有权利处理其质押物还款贷款本金及各项费用。
第二条
贷款人办理银行贷款需在公平、商议的前提下与贷款公司签署抵押贷款合同。
第三条
抵押物的范畴:
符合规定的是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固资(如房子和其他地面上房屋建筑、交通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能够商品流通、转让的物资供应或资产。
以享有国家优惠政策买到的房产抵押的,其质押额以抵押权人能够处罚和利润的市场份额为准;有经营期限的公司法人因其房子抵押期限不能超过其经营期限。
以具备土地出让年限的房子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能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的使用期限减掉已使用期限后剩下期限。以房子作抵押的应先该房屋占有范围之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此同时质押。
第四条
抵押权人应提供的资料:
1.抵押权人允许抵押的申请书以及相关证实;
2.抵押权人的资格证明;
3.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具有使用权(或支配权)的相关证明;
4.质押物基本上情况;
5.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质押率:一般不超过质押物折现率的70%。
第六条
质押物依法向其有关部门进行登记:
以住房为抵押物的需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以道路运输车子为抵押物的需到公安机关车辆安全管理单位进行登记;
以机械设备以及其它物资供应为抵押物的需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不属以上备案单位注册的质押物件,需到公证部门申请办理公证手续。
之上质押物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前提下,正常情况下需要进行资产报告评估并出具证明办理手续,有利于合情合理办理银行贷款。
第七条
抵押物的存放:
质押物正常情况下由抵押权人开展保管好并立即维修保养,维持完好无缺并及时接纳贷款公司查验,各项费用由贷款人或抵押权人担负。质押物在质押期限内,尚未质权人允许,抵押权人不可动迁、租赁、出让或再抵押。
第八条
抵押物的商业保险:
质押物做为担保,一些贷款公司规定贷款人申请办理质押物商业保险,保险单应该标明贷款公司为第一受益人,保费由抵押权人担负。
第九条
贷款人按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后,贷款公司应出示质押物解除抵押登记的办理手续,抵押贷款合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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