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黄金饰品抵押借款合同
今借到xxx人RMBxxxx元。(详细信息进一步了解房产抵押贷款 企业可查看更多)双方约定于xx年xx月xx日偿还。今以金链子一条(应当标明品相、净重、价值等)质押,贷款期满偿还后,金链子特定物退还给贷款人。倘若期满不可以如期归还借款,金链子任凭借款方解决。
此据!
贷款人:xxx
贷款日期。
二、借款合同毫无意义的情况
1、主无效合同,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是合同约定的从合同,主无效合同,担保合同无效。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2、合同约定合理,担保合同无效。
(1)贷款担保人法律主体不过关而造成担保合同无效。
(2)被告方恶意串通签署的不良影响我国、团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保证合同,应是合同无效。
(3)一方以诈骗、威逼手段,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形下签署损害国家利益的保证合同,应是合同无效。
(4)保证合同具体内容违反法律、行政规章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是失效保证合同。
(5)委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署保证合同甚至以受委托人为名同自己或自己代理的他人签署保证合同,受委托人不予以追认,也无法组成表见代理的,其保证合同对受委托人不长法律效力,由侵权人承担。
三、相关民间借款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未超过年化利率24%,借款方要求贷款人按约定利率计提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合同约定的年利率超出年化利率36%,超出一部分利息约好失效。贷款人要求借款方返还已收取的超出年化利率36%的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条、收条、借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定性为本钱。事先在本钱中扣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具体外借金额定性为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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