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银行借款或是民间借款,为了保证借出去的钱可以还回来,借款方一般会规定贷款人给予财产担保,其中一种普遍合同类型便是房产抵押登记。(详细信息进一步了解产权证办理建行注销抵押多长时间可查看更多)
房产抵押登记既需要签署借款合同,还要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抵押登记,质押权才可以开设,债务人才可以由此在担保债权额度范围之内,对质押房产的竞拍、卖掉、折合同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在实践中,银行对预告登记制度性得比较严格,办不了预告登记通常情况下一般不会发放贷款的。但企业间贷款如借款方并没有金融贷车牌,与贷款公司又无购销合同关联,是很难做为质权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
那样,那么问题来了。
假如债务人和抵押权人仅签订房产抵押登记合同书,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造成负债期满未偿还时,债务人没法履行对质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对负债还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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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抵押赔不赔
最高院再审过那样一起案件,将这一难题一锤定音。
中信东莞市支行与华丰厚公司于2014年3月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承诺中信东莞市分个人行为华丰厚企业分三次给予固定资产贷款总计7000万余元。
中信东莞市支行还分别与陈某华等三人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承诺陈某华等三人以自有房产为华丰公司贷款给予质押担保。
东莞市房产管理处于2011年6月29日,向东莞各金融企业传出《关于明确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函》(东房函〔2011〕119号)。
内容为:“东莞各金融企业:因为历史遗留问题,本市存在一些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的房子。以上房子在注册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必须要先使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证权利主体一致后才能申请。”
陈某华等三人尚未取得用以抵押房屋占的土地使用权证,因房地产所有权不一致,抵押房屋无法办理抵押登记。
中信东莞市支行按照约定向华丰厚企业颁发了7000万借款,但华丰厚企业无法按时付息。
中信东莞市支行遂向法院起诉,规定华丰厚企业偿还所有贷款本息7000万余元并支付贷款利率等,同时要求陈某华等三人在质押物使用价值范围之内担负连带赔偿责任。
此案借款人华丰厚企业需向中信东莞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没有异议,但陈某华三人抵押房屋未办理登记、质押权未开设的情形下,怎样就借款人未偿还的债权债务义务存有异议。
此案经一审、二审,最后由最高法院判决重审并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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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未偿还债务的二分之一
最高法院经审理觉得,中信东莞市支行分别与陈某华等三人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应是合法有效。
尽管质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该客观事实不会影响质押合同效力。依规创立合同,对当事人具备法律约束力,被告方理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分别责任,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据合同规定或法律法规担负相应责任。
此案质押权因未办理登记而未开设,中信东莞市支行没法实现抵押权,损害客观现实,其损害范畴等同于在抵押财产使用价值范围之内华丰厚企业未偿还债务金额一部分,同时可按照约定立即要求陈某华等三人进行赔付。
与此同时,中信东莞市支行未尽到科学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对质押权不可以开设亦存有错误。
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失水平及其此案详细情况,酌情考虑评定陈某华等三人以抵押财产使用价值为准,在中国丰厚企业并未偿还债务的二分之一范围之内,向中信东莞市支行担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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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签署房产抵押登记合同书,需及时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避免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不能实现抵押权;
2.因抵押权人过失造成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债务人可根据借款合同向法院起诉抵押权人,同时要求在抵押财产使用价值范围之内就未偿还债务金额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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