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发布

集体租赁住房可以申请抵押贷款
土地承租人可以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
集体租赁住房统一纳入佛山市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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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租赁住房建设有新的方法!6月19日,《佛山市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行办法(草案)》正式发布并征求意见!草案的亮点是什么?让我们看看↓
项目种类繁多
根据草案,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可分为三类:
新建集体租赁住房
集体租赁租赁住房
城中村存量集体租赁住房
在土地供应方式上,村可以集体建设,也可以通过转让、租赁、合资等方式引入社会主体参与。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同类国有土地转让年限。原则上,涉及市、区、镇公有资产公司的公开交易,可以协议交易。
多元化的住房供应
此外,集体租赁住房必须按照全装修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和交付,装修标准必须满足基本生活条件的要求,社区必须安装监控视频和门禁系统,以满足消防安全条件。
承租人可以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
根据《意见稿》,土地承租人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可以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
集体租赁住房可以申请抵押贷款
草案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经营,经村(居民)党组织批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后,可以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不得转让占有,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住房用地使用权,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不得按照合同规定交付土地出让金或租金,领取土地使用证,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不得变相出售
根据草案,集体租赁住房应全部用于租赁,不得出售或分割转让。
集体租赁房屋单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不得一次性收取1年以上的租金,不得变相出售转让或出租物业(房屋)使用权。
集体赁方式取得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使用权的,集体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已交付的土地租赁期限。
产权转让不能改变用途,继续用于租赁
草案还提到,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经营主体不得转让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使用权,集体租赁住房的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
集体租赁住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转让集体租赁住房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建设经营主体破产清算,其集体租赁住房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合并、重组、分立产权整体转让的建设经营主体合并、重组、分立或者股权转让;
其他可以转让集体租赁住房项目的情况。
集体租赁房屋产权整体转让后,集体租赁房屋的使用不得改变,应当继续出租。
项目需经区、镇两级审批
《意见稿》明确提出,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必须经申请认定,取得认定通知书后方可进行土地供应和项目建设。
项目预审一般由集体建设用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涉及不同类型的,申请人可以不同。
在程序上,申请人应当提交项目预审申请表、项目实施计划、可行性评估报告等申请材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步审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出具鉴定通知书。
统一平台管理租赁住房管理
佛山集体租赁住房统一纳入佛山市房屋租赁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管理,统一实施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
反馈渠道
联系人及电话: 区先生 83120802;
0757-8335078发传真;
邮编:528000邮寄至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2号,佛山市国土规划局办公室。
点击下面【阅读原文】查看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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