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回看
虽然有合同补充协议扶持
但开发商的质押个人行为顺利进行
多年前,孙先生无意间见到深圳市东风西路某新楼盘开发商已经卖库存尾货,他看上了一套总价格120万元企业。(详细信息进一步了解房屋抵押贷款该怎么办可查看更多)
彼此马上就签订《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承诺第一期购房款为60万,剩下的60万余元会以按揭贷款形式付款,所买房子三个月后交孙先生应用,如无法按时交房,合同书将继续履行,房地产商自承诺交房日期数日起止具体交货之日止,每日按总楼价款0.01%向孙先生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署后,孙先生按照约定缴了第一期购房款及房产契税等各项费用,但房地产商却并未按约定期为孙先生申请办理备案查询和预售登记等手续,孙先生数次督促未果,还发现了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该房屋在售卖前,早已被房地产商用以不动产抵押备案了。
孙先生与开发商不断商谈后,在双方原本定交房日签订《补充协议》,并承诺将网签备案和交房时长延期,因推迟交房造成孙先生遭受的房租损害等,由房地产商按预付购房款一定比例分期付款向孙先生付款赔偿金。
与此同时,他们还承诺孙先生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能够履行合同解除权的,需在消除情况出现之日起15日内履行,否则会视为放弃解除权。
时间过去2个月,孙先生忽然获知房地产商居然将他们所买了房子再度设定了质押,之后该房屋还因涉案人员被法院查封。孙先生无法忍受,将房地产商告上法院。
开庭审理结论
退回全部支付
加罚60万余元没得商量
在法庭上,孙先生认为因为房地产商售卖时故意隐瞒涉案人员房子已抵押的客观事实,进而导致彼此签署的各种各样合同书/协议书没法执行,规定终止合同,同时要求房地产商除开退还自身预付购房的钱、别的有关账款及利息外,还应当赔付自身己付购房的钱一倍(60万余元)金额做为赔偿费。
被告人房地产商坚决不同意,表明彼此已签订《补充协议》,她们也按照约定付了第一期赔偿款,彼此理应再次按《补充协议》执行。
人民法院调研查清,因涉案人员房子所属新项目无法顺利进行,令孙先生在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手续时遇阻。法院认为,开发商违约个人行为造成双方合同没法继续履行,存在严重过失,合同目的显而易见已难以实现。
最后法院判决书:消除彼此签署的《深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房地产商须于期限内向型孙先生退还636065元(包含购房的钱60万余元,房产契税、合同印花税、房屋维修基金及其它花费44315元,扣减开发商已收取的赔偿款8250元)及计提利息,并且在期限内向型孙先生赔付60万余元赔偿费。
出卖人将售出房产抵押
买房者有权利理赔一倍购房款
此案为房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的出卖人在出售涉案人员房子前已经将房屋设置质押,出售之后又再设质押,致涉案人员房子最终因涉案人员被法院查封,其行为违背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严重过失。
以其过失,购房人孙先生不能办理住房贷款和房产证更名,买房目地难以实现。在这里情况下,就算出卖人认为彼此又签订《补充协议》承诺延期交房时长,并给出孙先生未按《补充协议》规定时间履行解除权,但人民法院仍然支持了孙先生解除合同的要求。
依照上述情况法律法规,孙先生除开有权利终止合同,还有权要求房地产商按预付购房的钱一倍金额进行赔付。
尽管本案中孙先生的诉讼请求获得了适用,但孙先生在签订合同补充协议之后又未能约定期限内积极主动履行解除权,也会存在非常大的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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