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的开设有两种侧重点,一是抵押权人与债务人仅有签订了书面形式借款合同,质押权才最终开设,二是动产抵押登记只会在办理抵押手续时,该质押权才得到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必须明确一点动产抵押登记自身能够备案也可以不用备案,其以是不是签署书面形式借款合同做为开设因素,但是如果没有备案,就不可以对抗第三人,即只能在被告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多说一点,动产抵押登记和房产抵押登记的区别就是动产和不动产,自然最本质区别也是由动产和不动产的特性衍生出的,例如动产抵押登记不用备案,房产抵押登记采用强制性公示公告方式,所以在房产抵押登记中,抵押权人和债务人既需要签订书面形式借款合同,这时造成债务法律效力,另外还需办理抵押登记,这时房产抵押登记才最终开设。
最终返回这个问题上,开设动产抵押登记,一定要注意签署书面形式借款合同,此外为了能最先受偿,最好是办理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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